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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173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被告
吳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服務契約書、保全施工精算表等件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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