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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劉美伶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賠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華語魔法講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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