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時瑋辰
- 法定代理人王寶玲
- 原告劉美伶
- 被告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魔法講盟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原 告 劉美伶 被 告 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華語魔法講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15日宣判。惟本件原告是否有追加被告吳宥忠、應用賦能區塊鏈有限公司、智慧型立体學習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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