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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劉美伶
被告
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華語魔法講盟有限公司)
被告
采舍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元宇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寶玲
被告
應用賦能區塊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宥忠
被告
智慧型立体學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綾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7月10日宣判。惟本件原告擴張請求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10萬元之範圍,是否已得被告之同意,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8月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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