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時瑋辰
- 法定代理人王寶玲、吳宥忠、歐綾纖
- 原告劉美伶
- 被告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魔法講盟有限公司法人、采舍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宇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用賦能區塊鏈有限公司法人、智慧型立体學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原 告 劉美伶 被 告 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華語魔法講盟有限公司) 采舍國際有限公司 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元宇宙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寶玲 被 告 應用賦能區塊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宥忠 被 告 智慧型立体學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綾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7月10日宣判。惟本件原告擴張請求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10萬元之範圍,是否已得被告之同意,尚有待調查 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8月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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