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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時瑋辰
  • 法定代理人
    王寶玲、吳宥忠、歐綾纖

  • 原告
    劉美伶
  • 被告
    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魔法講盟有限公司法人采舍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宇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用賦能區塊鏈有限公司法人智慧型立体學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原 告 劉美伶 被 告 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華語魔法講盟有限公司) 采舍國際有限公司 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元宇宙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寶玲 被 告 應用賦能區塊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宥忠 被 告 智慧型立体學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綾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7月10日宣判。惟本件原告擴張請求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10萬元之範圍,是否已得被告之同意,尚有待調查 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8月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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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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