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林景福
- 原告鍾雅凌
- 被告漢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559號 原 告 鍾雅凌 被 告 漢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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