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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572號

給付停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豪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森
訴訟代理人
呂慧熒
訴訟代理人
周淑慧
被告
陳育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民事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一部請求新台幣1000元,且陳明為一部請求(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三),就其餘額另追加請求(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顯已違背前揭規定,應逕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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