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集暢汽車商行、吳勝源、張峻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643號 原 告 集暢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吳勝源 被 告 張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一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函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