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馬志綱、陳正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770號 原 告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訴訟代理人 胡力文 被 告 陳正文 現於法務部○○○○○○○○借提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28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及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12日14時46分許,趁無人注意之際,擅自進入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和環球購物中心即原告公 司頂樓之管制區域,以不詳方式,不當操作該原告公司之水閥及高壓電,致原告公司水閥故障、高壓機房保護電驛開關毀損,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原告公司。嗣經原告公司管理課管理經理即訴外人陳怡婷及設備組經理即訴外人李國湞調閱監視器畫面,查知原告公司全館跳電時間,僅有被告出入該管制區域,始悉上情,被告所為致原告公司支出新臺幣(下同)87,150元修復前開設備,且因被告前開所為,致向原告公司承租之訴外人無法營業,原告因債務不履行而須賠償訴外人等4,203元,致使原告共計受有91,353元(計算式:87,150元+4,203元=91,353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1,353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目前因竊盜案件執行中,無力一次清償,待執行完畢之後,再想辦法賠償給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045 號刑事判決判處「陳正文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案,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又被告雖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1,3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