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851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黃律皓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楷
- 被告
- 騰達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彥斌
- 被告
- 邱奕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騰達通運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在桃園市桃園區、被告邱奕輝住所地在新北市土城區,侵權行為地在宜蘭縣頭城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