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棠美居全球美學中心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96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棠美居全球美學中心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益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