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969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黃湘云(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棠美居全球美學中心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益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