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調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天鎰特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翁添木、李茂枝、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李宜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天鎰特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 代 理 人 李茂枝 相 對 人 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宜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 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行政庶務及環境清潔維護管理契約書第7條附卷可稽,且兩造均為法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項、第436條之9等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況相對人事務所亦設在桃園市○○區○○○街0 00號。玆原告即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