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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23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呂安樂

聲請人
天鎰特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
代理人
李茂枝
相對人
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宜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行政庶務及環境清潔維護管理契約書第7條附卷可稽,且兩造均為法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436條之9等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況相對人事務所亦設在桃園市○○區○○○街000號。玆原告即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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