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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嘉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奕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岩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

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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