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建小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方奕淇
- 上訴人嘉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岩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嘉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奕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岩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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