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許珮育

原告
續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哲豪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
被告
鄭凱升即鴻恩室內裝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凱升即鴻恩室內裝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2,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