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建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續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劉哲豪、鄭凱升即鴻恩室內裝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21號 原 告 續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哲豪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 被 告 鄭凱升即鴻恩室內裝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凱升即鴻恩室內裝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2,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應 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