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建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三優工程有限公司、陳碧玉、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郭謙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44號 原 告 三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謙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 餘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