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81號
- 原告
- 劉怡昌即匠盟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楊馥隣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8,576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