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建簡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時瑋辰
- 原告劉怡昌即匠盟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81號 原 告 劉怡昌即匠盟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楊馥隣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8,576元,應繳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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