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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建簡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時瑋辰
  • 法定代理人
    呂明蓉

  • 上訴人
    萬駿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萬駿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千芙室內裝修 法定代理人 呂明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怡昌即匠盟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27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以提出上訴時計算),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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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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