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建簡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時瑋辰
- 法定代理人呂明蓉
- 上訴人萬駿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萬駿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千芙室內裝修 法定代理人 呂明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怡昌即匠盟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27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以提出上訴時計算),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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