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81號
- 上訴人
- 萬駿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千芙室內裝修法定代理人 呂明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怡昌即匠盟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以提出上訴時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