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建簡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沐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郝梓彤、許宏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91號 原 告 沐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梓彤 被 告 許宏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92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