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救字第5號
- 聲請人
- 黃珮瑜
- 相對人
- 葉素霞即詠真農產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382號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382號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