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又玄有限公司、楊純佩、旺望有限公司、許麗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又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純佩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被 告 旺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