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0號
- 原告
- 又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純佩
- 訴訟代理人
- 王至德律師
- 被告
- 旺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