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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陳怡親
  •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兆恩即域磊聯合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34號 113年度板全字第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許展銘 被 告 楊兆恩即域磊聯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合約書第14條存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起訴時另聲請假扣押事件,應一併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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