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秦瑋君、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文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4號 原 告 秦瑋君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