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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許珮育

原告
黃宜蘋
原告
鈞揚電機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理祥
被告
余俊賢
被告
張恩豪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恩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俊賢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20,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許珮育

書記官 林宜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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