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55號
- 原告
- 林平彰
- 原告
- 鮑梅芳
- 原告
- 林立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文華律師
- 被告
- 張柏謙
- 被告
- 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少勤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林羿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更正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關於如附表所示的部分記載屬於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 更正後 備註 1 本件仍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 本件仍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 此更正的欄位係「壹、程序事項:一、㈡、」欄位。 2 喪葬費用 殯葬費用 此更正的欄位係「貳、實體事項:四、兩造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20頁):㈡、」欄位及 「貳、實體事項:五、本院之判斷:㈡、」欄位。 3 精神慰撫 精神慰撫金 此更正的欄位係「附表五:編號2、3原得請求之金額」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