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李杰宸即跤數工作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李杰宸即跤數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