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杰宸即跤數工作室、林家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李杰宸即跤數工作室 被 告 林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 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21日、113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