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169號
- 原告
- 陳君榮
- 被告
- 環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宥融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0樓(指定送達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應更正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 更正後 備註 1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此更正的欄位係「案由欄」欄位第一行。 2 …飛兔公司已經清償本件本票之原因關係債務10萬元等情,惟此情為被告所否認,… …飛兔公司已經清償本件本票之原因關係債務10萬元等情,為被告所否認,… 此更正的欄位係「事實及理由、三、本院之判斷、㈡、2」欄位第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