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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178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高翊荺
被告
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00元。二、被告返還系爭契約第一、二條位於新竹縣○○鄉○○路○段000號椴木暨紅樟芝或以同類作物返還」。而依系爭契約第1條約定,被告交付並委託原告契作之10公斤椴木價格為65,000元,爰以此作為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加計第一項聲明之金錢給付請求數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500元(即22,500元+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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