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267號
- 原告
- 史丹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山鑄
- 訴訟代理人
- 李路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麟律師
- 被告
- 林緯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226元(即聲明承攬報酬115,500元,加計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24日止之利息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