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26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史丹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山鑄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被告
林緯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226元(即聲明承攬報酬115,500元,加計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24日止之利息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