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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47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原告
張琦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被告
黃翊熏即俊達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簡睿穎

陳柏豪

林宗銘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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