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泰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劉聖功、春發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詹德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1700號 原 告 泰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聖功 被 告 春發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42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行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同年12月1日,向原 告購買總計為369.6KG(共14箱)的ELAFIT 20D彈性纖維產 品,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16,424元,依照雙方買賣契 約之約定,被告應給付前開價金,但被告卻未給付,爰依照買賣契約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116,424元,及自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統一發票、LINE對話紀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