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10號
- 原 告
- 張世忠即興銨水電工程行
- 被 告
-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台欣
- 被 告
- 趙阿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 頁次、字行 一 故申請臨時電而有墊付費用11,000 事實及理由要領三、第2頁第5行 二 臨時電費11,000元 事實及理由要領五、第3頁第5行 三 112 第3頁第19行 四 112 第3頁第27行 以下空白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頁次、字行 一 故申請臨時電而有墊付費用110,000 事實及理由要領三、第2頁第5行 二 臨時電費110,000元 事實及理由要領五、第3頁第5行 三 113 第3頁第19行 四 113 第3頁第27行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