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金福、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丁進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55號 原 告 陳金福 被 告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31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