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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
    涂旻珊

  • 當事人
    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6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旻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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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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