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陳怡親
  • 法定代理人
    黃冠昇

  • 原告
    尹天下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雅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952號 原 告 尹天下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昇 訴訟代理人 許瀚文 被 告 陳雅鳳 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雅鳳(原名:郭 雅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910元(即請求本金30萬元,加計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聲請前一日即113年3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910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詹昕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