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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許珮育

原告
鑫燁建材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儒
訴訟代理人
李宜婷
被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5,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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