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鑫燁建材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吳孟儒、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徐柏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號 原 告 鑫燁建材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儒 訴訟代理人 李宜婷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5,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補 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