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號
- 原告
- 鑫燁建材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孟儒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婷
- 被告
-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柏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5,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