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墔客有限公司、陳映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204號 原 告 墔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酷兒悠遊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