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鄭詠元
- 被告酷兒悠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20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酷兒悠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詠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墔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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