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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20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即

被告
酷兒悠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詠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墔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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