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44號
- 原告
- 黃元飛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1
- 訴訟代理人
- 黃元龍律師
- 被告
- 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志忠(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施錫樑(清算人)
- 被告
- 林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7日內就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提出說明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