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佳文、潔寶低敏有限公司、朱珍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佳文 訴 訟代理 人 傅上華 被 告 潔寶低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珍稼 劉桂良 原告與被告潔寶低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362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3份。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