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佳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佳文 訴 訟代理 人 傅上華 陳彥霖 被 告 潔寶低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珍稼 劉桂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7日內陳報被告至最近一次繳款日尚欠本金及利息 違約金等金額及計算式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