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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章立佳
訴訟代理人
甯維翰律師
被告
滿秀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裕峰
訴訟代理人
潘淑玲
被告
上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程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萬3,608元,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而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迭經原告變更追加聲明後,最終變更追加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4萬4,288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二)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致本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而被告均不同意本件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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