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巫典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38號 原 告 台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典勳 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明昊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冠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3,75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