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江俊傑

  • 當事人
    咖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77號 原 告 咖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炳霖 訴訟代理人 簡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菲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179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3份。 三、應以列表計算方式說明被告應清償款項及相對應之證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