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咖碼股份有限公司、何炳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77號 原 告 咖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炳霖 訴訟代理人 簡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菲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179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3份。 三、應以列表計算方式說明被告應清償款項及相對應之證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