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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彥吉

原告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
被告
羅惠珠即心世紀烘焙坊
訴訟代理人
馬健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仍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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