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77號
- 原告
- 謝林麗鳯
- 訴訟代理人
- 王于華
- 被告
- 錦上喜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施伯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 一 原告 謝林麗鳳 住○○市○○區○○路000號2樓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一 原告 謝林麗鳯 住○○市○○區○○路000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