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15號
- 原告
- 賈青如
- 原告
- 彭兆弗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旺霖律師
- 被告
- 彭喜樞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倫律師
吳美萱律師
原告與被告彭喜樞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被告應將如附表
所示之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
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為準。又原告陳報本件系爭房屋之交易
價額為718,483元(原告陳報參照)。本院爰依原告主張核定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為718,483元,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新北市○○區○ ○路0 0巷00號4樓),及頂樓加蓋增建物,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