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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1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賈青如
原告
彭兆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律師
被告
彭喜樞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吳美萱律師

原告與被告彭喜樞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被告應將如附表

所示之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

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為準。又原告陳報本件系爭房屋之交易

價額為718,483元(原告陳報參照)。本院爰依原告主張核定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為718,483元,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新北市○○區○        ○路0
0巷00號4樓),及頂樓加蓋增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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