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豐曜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3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 告 豐曜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豐曜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豐曜公司)邀同被告林家慶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4月29日、109年7月16日訂立授信約定書、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7月17日起至114年7月17日止,109年7月17日起至110年7月16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155%機動計息,其後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2.155%機動計息,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付息,自第2年起 ,本金按月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若遲延清償,改按原告月調整基準利率加年息3%(目前年息 5.8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且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豐曜公司未依約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43,746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林家慶應與豐曜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6頁),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