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30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加拿大渴望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建昌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被告
寵物好飼多生活精品館即黃怡靜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鄭宇容律師

高敏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6,7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本院卷第9至11頁)及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一)票據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行為一經成立發生票據債務後,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存在,不負舉證責任。倘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就票據原因關係所生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之存在負主張及舉證之責。必待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就該原因關係之成立及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方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參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06號判決意旨)。

(二)兩造為直接前後手,因商業上往來之關係而由被告簽發系爭票據給原告,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自足以認定,是原告向被告追索票款,自有理由。惟被告主張系爭票據是用以擔保兩造之間後續叫貨之款項,為原告所否認,此部分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三)被告提出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9日開立之銷貨單(下稱前述銷貨單),記載:渴望無穀成貓5.4kg、1,000包、新臺幣(下同)1,700元、小計1,700,000元、備註寄庫等語,與系爭支票金額相符,亦與原告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72號案件中主張系爭支票是其就111年5月份帳款向被告請款等情相符,足認系爭票據是被告為支付前述銷貨單上所記載之貨款而交付給原告。被告辯稱系爭票據只是用以擔保貨款,被告已實際清償債務等語,並非可採。

(四)然而,前述銷貨單上既記載為「寄庫」,可見在被告交付系爭支票時,前述銷貨單上記載之貨物不能認為已實際出貨,則如被告能證明前述銷貨單所記載之貨物並未實際收到或已退還而使債權歸於消滅,則自不能再令被告支付前述貨款。依被告所提出原告北區經理高良銓於112年3月27日傳送給被告之結算表單(下稱前述結算表單),上面記載:品項渴望無穀成貓5.4kg、數量1,000、單價1,700、合計1,700,000;已出庫數量、數量251、合計426,700;未出庫數量、渴望無穀成貓5.4kg、數量749、單價1,700、合計1,273,300等語。前述記載之品項、數量、單價、總額,與前述銷貨單上記載之內容相符,足以證明前述銷貨單上記載寄庫之貨物,確實有數量749包、單價1,700元、合計1,273,300元之貨物並未出貨。被告抗辯此部分未出貨,應屬有據,則原告自不得就此部分之貨款向被告請求。

(五)至於被告主張前述結算表單及高良銓手寫退貨收回清單上其餘商品之退還商品款應予抵銷,然而,其餘退還商品之貨款被告是否已先行支付給原告,被告並未提出其他事證以供證明,則被告主張對原告享有退回商品債權並請求抵銷,即屬不能證明,應予駁回。

(六)綜上小結,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即為426,700元(計算式:票面金額1,700,000元-結算前未出貨而消滅之貨款債權1,273,300元=426,700元)。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票款及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