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3205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李聖義(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陳承典即卡布恩國際飾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7,01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如附件起訴狀(見本院卷第9至11頁)及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資料為證。被告雖以前詞辯稱已協商完畢,然未據其提出事證以實其說,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則原告據此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自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