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69號
113年度板聲字第36號
- 原告
- 即聲請人
- 段嘉惠
- 即聲請人
- 林志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進成律師
- 被告
- 即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許仕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即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許仕楓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