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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69號

113年度板聲字第3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即聲請人
段嘉惠
即聲請人
林志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被告
即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許仕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即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許仕楓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469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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